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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山试点新鲜出炉

创建时间: 2021-10-01

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整县(市、区)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的通知

2021-09-27 00:00:00 该页已被阅读2022次 来源

各市(含定州、辛集市)发展改革委(局)、张家口市能源局、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,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、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:

充分利用我省丰富的屋顶资源,开发建设屋顶式分布式光伏,是实现“碳达峰、碳中和”与乡村振兴两大国家战略的重要措施。为加快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发展,按照《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整县(市、区)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名单的通知》(国能综通新能〔2021〕84号)要求,现就我省开展整县(市、区)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工作通知如下:

一、试点范围

石家庄市元氏县、栾城区等国家公布的我省37个县(市、区)全部列为我省整县(市、区)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,具体名单见附件。

二、试点要求

(一)达到最低比例要求。试点县(市、区)党政机关建筑屋顶总面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50%;学校、医院、村委会等公共建筑屋顶总面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40%;工商业厂房屋顶总面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30%;农村居民屋顶总面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20%。

(二)符合城乡规划。项目建设要与城乡规划深度衔接,因地制宜制确定技术路线和建设方案,最大程度保障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与周边建筑和环境协调统一,严禁依附违章建筑物、临时建筑物建设。

(三)符合新农村建设要求。开展整村、整街道统一规划、统一设计、统一建设,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美丽乡村建设。

(四)坚守安全底线。严格履行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、设计、安装和验收程序,充分考虑屋顶结构的安全性和可靠性,确保建设质量和安全稳定运行。

三、时间安排

(一)编制试点建设方案。2021年10月20日前,有关市能源主管部门指导试点县(市、区)政府,完成试点建设方案编制工作。

(二)光伏发电项目备案。2021年10月31日前,由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完成项目备案。

(三)光伏发电项目建设。2021年11月起,组织开发企业按照2021年、2022年、2023年分别完成不低于总装机任务10%、50%、40%的比例要求开展项目建设,确保2023年底前如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。

(四)试点评估验收。按照国家要求,适时组织第三方开展试点评估验收。验收合格的,向国家申报纳入整县(市、区)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示范县。

四、保障措施

(一)试点县(市、区)政府要积极协调落实屋顶资源,营造有利于整县(市、区)推进工作的良好政策和营商环境。

(二)试点县(市、区)电网企业要加强对配电网的升级改造,保障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消纳。

(三)试点县(市、区)行政审批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备案流程,鼓励实行项目整体打包、一次性备案。

(四)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、整合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等方式给予支持。

(五)鼓励试点县(市、区)按照《国家发展改革委 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》(发改能源〔2017〕1901号)等有关政策要求,积极组织屋顶光伏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。

(六)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一步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,积极参与整县(市、区)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。

五、工作要求

(一)编制试点建设方案。有关市能源主管部门指导试点县(市、区)政府,按照国家试点建设要求和河北省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规范(另文印发),摸清屋顶分布式光伏资源底数,编制试点建设方案,进一步明确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规模、建设地点、运行模式、进度安排、接网消纳、运营维护、收益分配、政策支持和保障措施等相关内容。

(二)加快配套电网建设。各级电网公司要加强与试点县政府及开发企业的沟通衔接,配合做好试点建设方案编制工作。在电网承载力分析的基础上,结合各县(市、区)试点建设方案,编制配套电网建设方案,并全力做好配电网建设改造工作,切实保障试点县(市、区)分布式光伏的大规模接入需求,确保达到国家试点建设要求。

(三)落实信息月报制度。有关市能源主管部门及电网公司要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《关于开展全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按月调度的通知》(冀发改能源〔2021〕1088号)要求,对试点地区各类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、开工、建设和并网情况等进行全过程监测,按月上报有关信息。

(四)规范项目管理。试点县(市、区)要严格落实“自愿不强制、试点不审批、到位不越位、竞争不垄断、工作不暂停”的工作要求,进一步改善新能源开发建设营商环境,降低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非技术成本,减轻投资开发企业负担。试点过程中,不得以开展试点为由暂停、暂缓其他项目立项备案、电网接入等工作。对于试点过程中不执行国家政策、随意附加条件、变相增加企业开发建设成本的,取消试点资格。非试点县(市、区)按既有相关政策规定继续开展各类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工作。

(五)强化督导监管。有关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,规范开发建设市场秩序,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偏差要及时处理和纠正;要通过制定示范合同文本等方式,切实保护农户合法权益,对借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之机,以各种名目损害农民利益的,要严肃查处,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和失信惩戒名单。

附件:整县(市、区)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名单

 

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
2021年9月27日